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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係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授權訂定,自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 訂定發
布, 同年 十二月四日施行後,曾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 發布 。 本次為配合 一百十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施行之「最低工資法」 及明確 規範創業貸款之 適用對象事業型態 、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事宜 爰 修正 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貸款適用對象之事業型態 。 (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明確規範貸款利率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明確規範事業型態受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並新增補貼期間之規範及作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四、配合最低工資法修正基本工資 為最低工資 。修正 條文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