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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一.請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縱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追蹤檢查後三個月內,以函文併同光碟資料向勞委會勞工安全檢查處完成分級結果及採取措施之通報。
二.通報方式之表件,請各事業單位自行下載「事業單位勞工健康管理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資料表」之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