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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11日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雇主如何給假給薪?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8.01.06

選舉投票日已經勞動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雇主依法應給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處長張世忠表示,109年1月11日(星期六)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當日依法雇主應給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張處長進一步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另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當日原屬勞工的工作日者: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者:視實際出勤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張處長再次提醒,109年1月11日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雇主依法應給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違者將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發現權益受損,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工處(05-5522855)或1955專線申訴,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