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移工逃逸不驚慌,依法通報切勿忘!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9.11.24

當雇主遇到自己聘僱的移工有失去聯繫而不知去向時,往往不知所措,有的求助於仲介公司,有的直接去當地警察局報案。其實,若所聘僱之移工連續曠職達3日失去聯繫不知去向時,依規定須失去聯繫滿3日後之翌日起3日內書面資料通報縣政府勞工處、移民署、警察局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缺一不可,若雇主未於移工失去聯繫滿3日後之翌日起3日內通報,雇主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雇主雖知要以書面資料通報,卻不知其相關日數之算法,恐因通報逾期而觸法。有關「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是指移工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達3日且失去聯繫,換句話說,當移工有上述情況,雇主即應於移工第3日曠職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完成通報程序。倘若通報之第3日(最後1天)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可順延1日。

 

勞工處張世忠處長提醒,外國人因勞資爭議期間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雇主如謊報外籍移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外,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因此,建議雇主或委託仲介在通報逃逸移工時,應先確實做好查證,莫因一時私心誤觸法網、因小失大。

 

近年來,政府致力改善移工的雇用環境,對其工作權益已多所保障。面對非法移工,應確實執行法令嚴罰,讓合法聘僱與受雇兩方在合法的保障下,為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貢獻;而雇方也應拋開追求低成本的勞動人力,勿輕忽提升自身競爭體質的課題。

 

若您仍有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勞工處,電話:05-5522826。我們會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