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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連假 勞工的假怎麼放?工資怎麼算?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1.27

農曆除夕(110年2月11日)、初一(110年2月12日)至初三(110年2月14)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節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行政機關110年度辦公之日曆表春節為何連假7天?勞工也是連放7天假嗎?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解釋,行政機關110年度辦公之日曆表所列春節連假7日,係將110年2月20日休假日與110年2月10日上班日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及其中初二(110年2月13日)、初三(110年2月14)適逢行政機關休假日,故於初四(110年2月15日)、初五(110年2月16)補休,以形成連續放假7天,事業單位若要使勞工比照政府機關連續放假7天,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需為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或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並事前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使勞工獲得連休7天之機會。張處長進一步舉例解釋勞動基準法應放假日之相關規定:

案例1:勞工比照行政機關連續放假8天案例1:勞工比照行政機關連續放假8天
案例2:勞工未連續放假7天案例2:勞工未連續放假7天
張處長再進一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放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此外,事業單位若因產業營運特性需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調整至其他日休假,為避免爭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勞資雙方如有相關疑義者,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05-5522855),會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