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雇主資遣員工切記應依規定辦理通報以免受罰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5.06

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利保障被資遣勞工之權益,就業服務機構亦可提早協助輔導勞工就業。


目前雇主辦理資遣通報有兩種方式:(一)線上通報:可使用工商憑證或是台灣就業通的求才會員登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通報系統網址:https://layoff.ejob.gov.tw/,即可辦理資遣通報,線上通報完成後即無需再郵寄紙本通報。另外在辦理線上通報時如有相關系統上操作問題可撥打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0800-777-888。(二)紙本通報:以紙本方式進行資遣通報,所需的名冊請至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網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及離職證明書項下下載。

 

另外實務上事業單位對於工作尚未滿10天或3個月的員工究竟需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常有疑問,依現行規定,如員工工作期間未滿3個月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仍須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惟若員工工作期間未滿10日者,則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應辦理通報係就業服務法法定之義務,如有上述應辦理通報而未通報之情事,按該法第6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故提醒雇主要小心以免觸法。如有其他的資遣通報相關問題,可電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電話(05)552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