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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連假~ 勞工的假怎麼放?工資怎麼算?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1.26

農曆除夕(111年1月31日)、初一(111年2月1日)至初三(111年2月3)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節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行政機關111年度辦公日曆表之春節為何連假9天?勞工也是連放9天假嗎?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解釋,行政機關111年度辦公日曆表所列春節連假9日,係將111年1月22日休息日與111年2月4日工作日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於初五(111年2月4)調整休假,以形成連續放假9天,事業單位若要比照政府機關使勞工連續放假9天,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需為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或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事前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使勞工連休9天。張處長進一步舉例解釋春節放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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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再次提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放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此外,事業單位若因產業營運特性需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調整至其他日休假,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以避免爭議!另若事業單位的發薪日適逢連假期間,呼籲雇主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薪,讓勞工歡喜過年,並避免因未於原定的日期發薪而觸法。勞資雙方如有相關疑義者,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05-5522855),會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