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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26日「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複決案」投票日雇主如何給假給薪?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10.26

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雇主依法應給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複決案」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日,當日雇主應給屬工作日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張處長進一步表示,放假「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另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當日原屬勞工的工作日者: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者:視實際出勤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張處長再次提醒,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日,雇主依法應給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違者將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發現權益受損,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05-5522855)或1955專線申訴,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