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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  移工聘雇屆滿可申辦3或6個月短期聘雇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9.05.21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移工聘雇許可屆滿無法如期出國,期間無法提供勞務,也無薪資收入,而原雇主也因此無法新聘移工,勞動部為保障移工之生活,及兼顧雇主用人之需求,遂開放原雇主可針對無法依計畫出國移工,申請3個月或6個月短期聘僱,有需求雇主即日起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指出,根據勞動部規定,只要於今年3月17日至6月17日聘雇許可期間屆滿,因故未能如期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的移工,原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聘雇該移工3個月或6個月聘雇許可。

 

勞工處指出,新冠肺炎嚴峻,目前多數國家仍因疫情邊境未開放,加上多數國際班機取消或停飛,許多聘雇許可屆滿移工無法依原規劃日期出境,而滯留國內。而在等待出(返)國期間移工無法提供勞務,這期間也無薪資收入,原雇主也無法申請新移工,移工、雇主同受二度衝擊,生計受創,透過開放短期聘僱移工,暫解燃眉之急。

 

勞工處長張世忠提醒雇主,雇主於短期聘僱許可期間,仍需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如就業安定費計收、轉換雇主或工作、定期健康檢查、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聘僱管理…等事項;為避免勞資爭議發生,雇主依本案申請聘僱許可時,除需依現行規定檢附應備文件外,尚需檢附移工已悉及同意本次僱許可期間之切結。

 

另雇主申請短期聘僱許可後,若因疫情結束或因疫情緩解其返國航班恢復,移工可申請聘僱期間屆滿前提前出國,但是,仍須依規定辦理解約驗證程序,雇主始能辦理遞補新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