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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讀,勞動權益有保障!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6.29

暑假即將來臨,也是莘莘學子打工的旺季,卻常常因為學生社會經驗不足,權益受損案例層出不窮。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暑期工讀雖是短期性工作,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因此,雇主於僱用工讀生時,與工讀生約定之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目前基本工資月薪為2萬4,000元,時薪160元,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總計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且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張處長特別提醒,實施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若有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其該工讀生並不適用彈性工時,必需遵循每7日中應有一日為例假之規定,又若工讀生已有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即應依規定給付工資,不得以「實習」、「試用」或「在職未滿若干日」為由,拒付或短付工資;若休息日或正常工作日有延長工作時間之需,雇主應加給延長工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則加倍發給,否則,將受罰鍰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裁處。

 

另勞工若工作未滿1個月,其工資應如何計算?張處長特舉例說明:勞工於110年7月1日到職,7月15日離職,約定月薪2萬4000元,每日工作8小時,其薪資計算方式為:24,000天÷30天x15天=12,000元,千萬不可將例假、休息日扣除計薪,才符合法令規定。若勞資雙方約定按時或日計薪者,雙方約定之工資額高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或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時,其計算方式為,約定工資x實際工作出勤天數即可,其例假及休息日,依勞動部解釋,除另有約定外,可毋須再行加給。

 

張處長再次提醒雇主,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享有一樣的勞動權益,亦包括職災與資遣等相關規定,不因其工作時間長短、工作型態係兼職或全職而有所差別,同時也要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退休金,以符合規定、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