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4.08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近來COVID-19疫情嚴峻,勞工如因職業上「感染COVID-19」被要求隔離治療者,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相關規定予以補償。若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雇主應工資照給。
張處長進一步解釋,勞工若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於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若為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無法出勤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又勞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特別條例明定雇主不得有不利的對待,但因「防疫隔離假」也不可歸責於雇主,所以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另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另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除此,勞工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張處長進一步強調,防疫工作全民有責,勞工除可依規定請假外,勞資雙方亦可協商調整工作時間,共同為防疫工作盡一分心力。勞資雙方如再有相關疑義,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專線:05-552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