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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4.26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訂應放假日,皆應休假,若雇主有違法,將受罰鍰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裁處,請各事業單位遵循法令,避免觸法受罰。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該日若適逢勞雇原定工作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惟該放假日如遇勞雇雙方原定例假或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發延長工時工資,抑或於補假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此外,事業單位若因產業營運特性需求,事先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得將特定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經過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工作日,至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

 

雲林縣政府勞青處張世忠處長進一步舉例說明,今(111)年五一勞動節為星期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勞雇雙方另約定於5月2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於5月1日(休息日)及5月2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5月1日休息日出勤8小時,雇主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1,900元【計算公式:(36,000元÷30日÷8小時)×(2小時×4/3+6小時×5/3) 】

B:如於5月2日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張處長再次呼籲,無論係補假、調移,均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若有勞動法令上之疑義可逕洽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05-5522855)或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