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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於各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可否併計疑義乙案

  • 分類:勞工類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97-06-24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依本會97年4月22日召開「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暨工作年資併計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二、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計規定者,從其規定。至於公部門各業「事業單位」之認定,應視其是否具有獨立之單位預算及組織法規〈包含組織規程或組織準則〉,以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