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依據雲林縣災害應變中心102年8月22日工作會報副縣長指示事項辦理。二、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工作地未宣布停止辦公,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停止辦公或確因颱風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 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 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因前揭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相關規定請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