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第2項第2款刪除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遞補推介程序之規定,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以下簡稱傳遞單),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本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102年12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32701號令於102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第58條第2項第2款刪除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遞補推介程序之規定,爰取消傳遞單有關「外國人行蹤不明地點」之勾選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