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
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補足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業經財政部106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發布施行,檢送上開令文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轄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