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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作業要點

  • 分類: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日期:106-07-10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雲林縣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作業要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以維護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場所,指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
三、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至特定場所執行現場檢查作業,必要時並得以文書、錄音、拍攝照片、錄影等方式作成紀錄。
四、本府檢查人員檢查前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檢查人員識別證。
(二)檢查紀錄表。
五、現場檢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檢查人員進入特定場所進行檢查時,應先出示識別證件,如為設有門禁管制出入之場所,應配合辦理換證事宜;如為涉及軍事機密之軍事機關,應會同該軍事機關為之。
(二)受檢查之特定場所,無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情事者,檢查人員應製作檢查紀錄表,由其管理權人於檢查紀錄表上簽名後,結束檢查作業。
(三)受檢查之特定場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情事者,檢查人員應要求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並於檢查紀錄表中載明違規事實,請其管理權人於檢查紀錄表上簽名。檢查人員於檢查後七日內以府函行文該特定場所限期三十日內改善。
六、經發函限期改善之特定場所,檢查人員應於三十日後再次執行現場檢查作業;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