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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總統113年7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11號令公布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3-08-06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
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