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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之效力?

  • 分類:生活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於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之仲裁,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仲裁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