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三修正條文 行政院98年2月20日院臺勞字第0980008451號函核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27日勞動1字第0980130151號令發布 第五十條之三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