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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自111年6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向本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