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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科
  • 日期:113-03-26
  • 聯絡人:郭小姐
  •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科
  • 聯絡資訊:05-5522816

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本法第13條第5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同條第2項各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

依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提供或轉介職場性騷擾申訴人或被害人心理諮商之雇主可向本府提出申請該項補助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 申請期間:

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8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提出申請日之認定,以本府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寄掛號方式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憑。

  • 補助金額:

(一)  本案補助雇主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人或被害人心理諮商服務之費用,單次至少需40分鐘以上始補助,每次補助上限新臺幣2,000元,每案最多補助4次。

(二)  前項補助金額依勞動部11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業務計畫」辦理,補助金額之核定依勞動部認定為主,至當年度經費用罄截止。

(三)  補助費用將以轉帳方式匯入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帳戶,請提供以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名義開立之臺灣銀行帳號,非前項銀行帳號,將扣除銀行轉帳手續費用。

(四)  心理諮商服務費用如由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人或被害人先行代墊者,雇主依法應於請領本項補助後,將代收本府補助心理諮商服務費用轉付予申訴人或被害人收訖,期間如有不當苛扣之情事,將由申請雇主自付相關法律責任,並繳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