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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受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4款申訴書

  • 分類: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日期:104-10-2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1、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2、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份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3、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4、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若雇主疑違反上開規定,請蒐集人、事、時、地等相關資訊並填具申訴書向勞工處申訴,申訴專線05-552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