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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33條-名冊

  • 分類: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7-03-23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罰則:(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紙本通報: 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請郵寄正本至: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05-5522855) 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臺南市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工業路40號,06-6985945)

線上通報網址:  https://layoff.ejob.gov.tw/   (建議使用Chrome、Edge、Firefox瀏覽器 )

●資遣定義: 『資遣』係指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雲林縣政府再次提醒您~~資遣員工若沒有按時(員工離職之10天前)通報會被處罰鍰新台幣3萬元~15萬元!

●離職證明書 雇主於開立離職證明書時,應依表列各項次逐項填寫,請注意,離職原因欄僅可勾選一項,請雇主就表列原因﹝分為非自願離職、自願離職與其他﹞與員工離職原因符合者核實勾選一項,切勿由員工自行勾選。離職證明書上投保單位證明欄應由雇主用大小印後發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