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 條及第67 條。
壹、 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 條及第67 條。 二、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4 款。 貳、 目的: 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初期負擔,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促進其自立與發展,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租金或設備補助,促進其自力更生。 參、 實施期間: 115 年01 月01 日至115 年11 月30 日 肆、 主管機關: 雲林縣政府 伍、 申請人資格: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三、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四、 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 所創業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取得核准之日起二年內者始得申請,其營業稅籍及營業地址應設於本縣內。 六、 非經營公益彩券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 七、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 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陸、 補助標準: 一 、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 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 補助二年,每月不得超過 新台幣1 萬元。 (二) 申請租金補助,應坐落於本縣且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血親所有。 二 、 設備補助(不含耗材):創業必須使用 之設備,每案最高得補助總設備費50%,最高補助新台幣5 萬元。 三、 申請租金、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壹、 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 條及第67 條。 二、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4 款。 貳、 目的: 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初期負擔,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促進其自立與發展,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租金或設備補助,促進其自力更生。 參、 實施期間: 115 年01 月01 日至115 年11 月30 日 肆、 主管機關: 雲林縣政府 伍、 申請人資格: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三、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四、 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 所創業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取得核准之日起二年內者始得申請,其營業稅籍及營業地址應設於本縣內。 六、 非經營公益彩券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 七、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 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陸、 補助標準: 一 、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 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 補助二年,每月不得超過 新台幣1 萬元。 (二) 申請租金補助,應坐落於本縣且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血親所有。 二 、 設備補助(不含耗材):創業必須使用 之設備,每案最高得補助總設備費50%,最高補助新台幣5 萬元。 三、 申請租金、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