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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科
  • 聯絡人:簡先生
  •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科

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或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本府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獲得必要法律扶助,落實性工法保障民眾權益之精神特訂定「雲林縣政府114年度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實施計畫」(下稱本計畫),據以施行。


  • 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
  1. 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性工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2. 申請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本府依法認定為案件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3. 申請人於性工法(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性工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者。

  • 申請期間:
  • 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提出申請日之認定,以本府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寄掛號方式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憑

  • 申請人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含申請應告知事項表)。
  2. 本府法律扶助費用補助切結書。
  3. 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性工法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
  4. 可佐證資力狀況之相關文件:最新1年全戶財產及所得歸戶清單(含動產、不動產等)。
  5. 申請人匯款之金融機構存簿帳號影本(如非台灣銀行帳戶者將扣除匯費)。
  6. 共同申請者請檢附申請名冊。
  7. 其他依法及申請項目所需應附文件。
  8.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應由申請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

  • 本計畫補助金額依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辦理,補助金額之核定依勞動部認定為主,至當年度經費用罄截止。
  • 本計畫補助費用將以轉帳方式匯入申請人帳戶,請提供以「申請人」名義開立之臺灣銀行帳號,若非前項銀行帳號,將扣除銀行轉帳手續費用。
  • 本計畫費用為申請人「先行墊付」後,檢具相關證明向本府覈實請領本項補助,且確實未重複領取其他相關之補助,若有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重複領取各項補助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本府將依法撤銷原核定補助,並於期限內依本府指定方式返還已撥付費用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