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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科
  • 日期:114-02-03
  • 聯絡人:簡先生
  •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科
  • 聯絡資訊:05-5523634

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本法第13條第5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同條第2項各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

依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提供或轉介職場性騷擾申訴人或被害人心理諮商之雇主可向本府提出申請該項補助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 申請期間:

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提出申請日之認定,以本府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寄掛號方式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憑。

  • 補助金額:

(一)  本案補助雇主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人或被害人心理諮商服務之費用,單次至少需40分鐘以上始補助,每次補助上限新臺幣2,000元,每案最多補助6次。

(二)  前項補助金額依勞動部114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業務計畫」辦理,補助金額之核定依勞動部認定為主,至當年度經費用罄截止。

(三)  補助費用將以轉帳方式匯入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帳戶,請提供以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名義開立之臺灣銀行帳號,非前項銀行帳號,將扣除銀行轉帳手續費用。

(四)  心理諮商服務費用如由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人或被害人先行墊付者,雇主依法應於請領本項補助後,將代收本府補助心理諮商服務費用轉付予申訴人或被害人收訖,期間如有不當苛扣之情事,將由申請雇主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繳回補助款。

  • 聯絡人:簡先生
  •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科

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或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本府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獲得必要法律扶助,落實性工法保障民眾權益之精神特訂定「雲林縣政府114年度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實施計畫」(下稱本計畫),據以施行。


  • 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
  1. 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性工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2. 申請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本府依法認定為案件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3. 申請人於性工法(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性工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者。

  • 申請期間:
  • 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提出申請日之認定,以本府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寄掛號方式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憑

  • 申請人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含申請應告知事項表)。
  2. 本府法律扶助費用補助切結書。
  3. 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性工法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
  4. 可佐證資力狀況之相關文件:最新1年全戶財產及所得歸戶清單(含動產、不動產等)。
  5. 申請人匯款之金融機構存簿帳號影本(如非台灣銀行帳戶者將扣除匯費)。
  6. 共同申請者請檢附申請名冊。
  7. 其他依法及申請項目所需應附文件。
  8.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應由申請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

  • 本計畫補助金額依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辦理,補助金額之核定依勞動部認定為主,至當年度經費用罄截止。
  • 本計畫補助費用將以轉帳方式匯入申請人帳戶,請提供以「申請人」名義開立之臺灣銀行帳號,若非前項銀行帳號,將扣除銀行轉帳手續費用。
  • 本計畫費用為申請人「先行墊付」後,檢具相關證明向本府覈實請領本項補助,且確實未重複領取其他相關之補助,若有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重複領取各項補助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本府將依法撤銷原核定補助,並於期限內依本府指定方式返還已撥付費用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