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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要點

  • 分類: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日期:113-01-02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雲林縣政府為辦理⾝⼼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 ⽅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款規定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事項

內容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 年6 月9 日府勞福二字第1103416160 號函修正第七點,自110 年6 月9 日生效

本要點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補助創業貸款之利息為之。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核計利息補助金額;本貸款之利率按轄內金融機構放款利率計息。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超過二人,且應於營利事業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形態。

符合下列要件並向轄內金融機構辦理創業貸款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以下(認定基準點以本案收件日計算),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
(四)創業並經貸款行庫同意核貸二年內者。

申請人經轄內金融機構審核通過貸款程序後,再行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府提出申請辦理利息補助事宜:
(一)創業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四份。
(三)戶藉謄本(最近三個月內)影本一式四份。
(四)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或公司登記證明影本一式四份。
(五)檢附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質貸款之切結書一式四份。

申請人自取得申請本貸款資格証明後,三個月內向轄內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事宜,並於六個月內辦妥,並向本府提出貸款利息補助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應向本府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內容:
    為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承辦⼈員林先⽣,諮詢電話(05)552-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