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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計畫

  • 分類: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日期:114-01-24

114 年度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計畫
壹、 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 條及第67 條。
二、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4 款。
貳、 目的:
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初期負擔,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促進其自立與發展,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租金或設備補助,促進其自力更生。
參、 實施期間:
114 年01 月01 日至114 年11 月30 日
肆、 主管機關:
雲林縣政府
伍、 申請人資格: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三、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四、 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 所創業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取得核准之日起二年內者始得申請,其營業稅籍及營業地址應設於本縣內。
六、 非經營公益彩券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
七、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陸、 補助標準:
一、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 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每月不得超過
新台幣1 萬元。
(二) 申請租金補助,應坐落於本縣且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血親所有。
二、 設備補助(不含耗材):創業必須使用之設備,每案最高得補助總設備費50%,最高補助新台幣5 萬元。
三、 申請租金、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