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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6月30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服法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