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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 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2156A號令修正發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 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