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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 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依法負有通報及保密義務

勞動部國112年5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6050號函

主旨: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 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依法負有通報及保密義務規定一 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12年2月18日衛部護字 第1120106346號函辦理。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防治法)於112年2月15日修 正公布,除第13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 日施行。

三、相關法規

   (一)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 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24小時。

   (二)依據防治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 業人員依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通報,針對通報內容、通報人員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 之資訊,應予保密,違者依防治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 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略 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 務,不得有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 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行為,而未於24小 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 法機關通報之情事,違者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以 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受停業處分2次以上者,並依 就服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四、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據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9款規定, 針對受聘僱外國人疑有受性侵害犯罪情事,於就服法第40 條第1項第19款已有通報義務之規範,違者即依就服法第67 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五、又現行防治法修正發布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執行職務 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除依防治法及就服法應負擔 通報義務外,並應就通報內容、通報人員之姓名、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針對保密 義務之範圍,除通報內容外,亦包含通報人員之人別資 訊。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者,依防治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 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