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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於新聘僱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 人入國日5日前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之處理原則

一、為使家庭類外國人有完整之勞動權益、生活及衛教知能,提升在臺工作環境及法令認知,創造勞雇雙贏,勞動部於112年1月1日起開辦新聘家庭類外國人一站式入國講習服務,並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4條之1明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之工作者,應於外國人入國日5日前,同意辦
理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二、依勞動部111年6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97561 號令釋:「核釋本辦法第70條規定『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 ,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1次為限。』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三、除前2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1次為限。」

三、依上,雇主需於新聘家庭類外國人入國日5日前至勞動部網站登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資訊,未依前開規定登錄者,得依上開令釋,於15日內補行通知,並僅得依本辦法第34條規定以「外國人入國通報單」辦理入國通報事宜。爰雇主未於所聘僱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日5日前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而以外國人入國通報方式通報者,請各地方政府仍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