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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

第22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前條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經廢止聘僱許可,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外國人人數。但經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