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60條及第61條規定略以: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 10 人以上未滿 50 人者,至少設置 1 人。
(二)聘僱人數達 5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者,至少設置 2人。
(三)聘僱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至少設置 3 人;每增加聘僱 100 人者,至少增置 1 人。
二 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1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 應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者,其人數應以雇主之同一地點移工宿舍之移工人數為基準,依規定比例設置。另依法移工宿舍管理為雇主法定責任,雇主可委由仲介公司管理,仲介公司依雇聘辦法第41條規定(現已修正為61條)應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者,其人數應以雇主之同一地點移工宿舍之移工人數為基準,依規定比例設置,不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
四 法令雖無明文規定生活照顧服務人員需常駐移工宿舍或與移工同住,惟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仍應符合法規資格,且需能適時妥善提供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