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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健康檢查期程?避免逾期健康檢查補救措施?逾期辦理外籍移工健康檢查之罰則?

  1.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2.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受聘僱外國人因有轉換雇主或工作、重新核發或展延聘僱許可等情形,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3. 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第5條第1項第3款或前條第1項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上開健康檢查。

      4.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