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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小辭典「無薪休假」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4.4.29 發布單位:勞工處
「無薪休假」是指因受景氣因素影響,經勞資雙方協議後,勞工同意雇主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前提下,配合雇主「暫時性」減少工時調整工資。

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事前作好勞資協商(應留有會議記錄及員工簽名),並應主動向縣府勞工處通報。月薪制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目前為新臺幣19,273元,自104年7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20,008元),無薪假期間勞工之工資若低於基本工資者,依違反勞基法第21條(低於基本工資),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若事業單位不得已採取「無薪休假」,必須先與勞工重新協議變更勞動契約內容,如企業未經勞工同意逕自實施無薪休假,縣府勞工處得依勞基法第27條(未按期給付工資)要求雇主限期給付工資、依違反勞基法第14條(違反勞動契約致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分別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