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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按月有提撥 勞工退休有保障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5.22
為提升勞工權益,政府近幾年推動多項之勞政變革,諸如工時、最低工資等等,都受到大眾的關注與討論,有關勞工退休金制度也是。

勞工處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很多事業單位誤以為員工在選擇新制之後,公司即無需繼續提撥舊制之退休準備金,導致未能按月提撥,恐因此對勞工退休相關權益影響甚鉅。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工處補充,雇主仍需替公司內之1.選擇舊制之員工 及2.選擇新制但仍保留舊制年資之員工 (即新制上路前聘僱之員工),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並按員工之每月薪資提撥2-15%!如未依法提撥者,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至10萬元罰鍰,提醒各事業單位雇主遵守法律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免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