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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工作超時怎麼算?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6.18 發布單位:勞工處
為保障在外工作者如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工作者(圖稿設計)、外勤業務員(房仲、壽險、金融理專)和大客車駕駛等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於今年5月份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明定僱用在外工作勞工之雇主應逐日辦理工時記載,且勞工若超時工作應給加班費,雇主如違法可依勞動基準法開罰2萬到30萬元。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在外工作勞工其工作性質特殊,在外工作者出勤紀錄很難記載,因此勞雇雙方對工時認定和出勤記載認知差異大,常發生加班費爭議。

雇主記錄工時的方式可採用簽到簿、出勤卡或行車記錄器、GPS記錄器、手機打卡、電話、網路回報、LINE等APP通訊軟體,但雇主被勞動檢查時,必須提出書面記錄。若是在外工作超時,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勞工可記錄工作起訖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的文件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