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資遣勞工要有理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8.25 發布單位:勞工處
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但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或懷孕育兒之勞工,因其有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特別保障,雇主不得任意與其終止勞動契約。

縣府勞工處表示,雇主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及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關,並應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與於30日內發給;另勞工如有請求發給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