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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的臨時安置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10.29
為妥適處理外國來台工作的廠工、漁工、養護機構工、營造工及家庭看護工,在工作中遭受到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所衍生之安置問題,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設置外勞諮詢中心,受理外籍勞工陳情申訴案件,並依循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進行外籍勞工的安置。

勞工處表示,外國人符合安置的對象可分下列5點;(1)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2)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宿乏人照顧。(3)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4)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5)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勞工處經初步認定外國人符合前項規定後,將採行先安置後調查原則,並確保外國人不受相關爭議利害關係人影響下,探詢外國人之意願後,進行安置,以促進勞資雙方和諧為主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