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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起實施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11.16 發布單位:勞工處
法定正常工時自105年1月1日起由兩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縣府勞工處表示,雇主應備置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其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另勞工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違者將受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

另有關縮短工時配套調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縮減為12日一事,目前尚未修法通過,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該細則所定休假日均應休假,民眾如有疑義,歡迎逕洽縣政府勞工處專線05-552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