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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權益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11.30 發布單位:勞工處
雇主與經中央主管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方得依約辦理,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縣府勞工處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 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自105年1月1日起,檢視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按月計酬工作者,每月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之工資計算公式如下:即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小時之總合金額。茲舉實例說明:倘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0,008元加上83.37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合 25,511元為其基準。嗣後基本工資如有調整,併應依前開說明調整之。工作時間如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 24 條或第 39 條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

有關報請核備相關資料,請逕上縣府勞工處網站(http://www4.yunlin.gov.tw/)下載參用,如有疑義請逕洽勞工處專線(05-552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