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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選舉投票日應給予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3
105年1月16日選舉投票日應給予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

縣府勞工處表示,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7年0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令,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所指定之應放假日。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勞工處另指出,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雇主並應補給工資。如有疑義請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