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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職場毛毛手” 保障您的權益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8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凡事業單位聘僱30人以上之雇主,應在平時員工工作場所將公司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及懲戒辦法作明確揭示,讓公司所有從業人員均能明確知悉。縣府勞工處提醒,如雇主明知有公司內有性騷擾事實,卻置之不理,經查屬實,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裁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希望藉由各事業單位在平時即建立員工的正確的觀念,以宣導代替懲罰,讓員工能彼此尊重,避免”職場毛毛手”的發生,更進一步達到友善職場的目標。

勞工處表示,若不幸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公司應積極協助受害員工,除視員工身心狀況轉介諮商輔導、醫療及協助報案外,應在第一時間就啟動公司性騷擾防治機制,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避免違法行為繼續發生,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調查,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勞工處提醒您,如雇主明知有公司內有性騷擾事實,卻置之不理,經查屬實,除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裁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於本府勞工處網站-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公佈專區,公佈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名稱,如未依限改善將按次處罰。

營造友善及免於受騷擾的工作環境,有賴雇主及員工的共同努力。相關「性騷擾防治措施辦法範本」-可至(雲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勞工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勞動條件科)項下下載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