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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5.9
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

縣府勞工處表示,按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惟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另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其所謂「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係指勞工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雇主於徵得勞工同意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3分之2以上。

勞工處另提醒,雇主於徵詢勞工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時,勞工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要求工作,違者將會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又於徵得勞工同意後,未依前開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除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雇主並應補給工資。

民眾如有疑義歡迎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專線05-552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