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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並「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以維護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7.26
按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新增雇主年終檢視次年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差額,並於次年3月底前一次足額提撥其差額並送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之規定,違者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另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 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則規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指有94年7月1日前之舊制年資)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未依法按月提撥者,將依該條例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

縣府勞工處提醒轄內事業單位,倘勞資雙方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結清舊制年資或勞工尚未離職、退休及資遣前,均應確實遵守依限按月提撥並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即可避免受罰及勞資爭議,勞動部已於104年7月建置足額提撥網路試算軟體(勞動部首頁/熱門推薦項下/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以提供事業單位自行試算檢視是否符合足額提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