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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訂立工作規則 應報請機關核備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處新聞稿106.10.13
工作規則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公開揭示,此外,工作規則之內容亦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配合修正、修正時亦應報核。

縣府勞工處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以下簡稱同法)暨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如有違反者,可依同法第7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並依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鑑於工作規則如上述對於事業單位在經營管理制度上的重要性,是以勞動部訂有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供事業單位參用,不僅對於事業單位訂定符合簡易、方便需求,又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規定,更有助於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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