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勞動基準法》新修 加班後換補休勞工有選擇權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7.03.27
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後所新增之加班補休制度,保障了勞工加班費請求之權益,同時也讓勞工多了一種工時運用選擇權,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而不給付加班費。如有違反者,依法應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勞工處表示,勞雇雙方可循下列方式進行加班補休:
1、補休方式:
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2、補休期限:
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3、未補休完畢: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2小時加給1/3,再延長2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4、未休畢工資發給期限:
補休屆期時:於屆期後當月份契約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30天內發給。
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於契約終止後,連同應結清之工資,給付勞工。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張世忠處長再次強調,雲林縣政府配合中央政策法令執行沒有空窗期,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情事,也會加強勞動檢查。雇主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勞工處申訴,或撥打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以維權益。
另考量本縣產業結構多為中小企業,除採宣導與檢查並重策略外,對於有意改善確有困難者,勞工處也提供諮詢輔導服務,以促使企業落實遵守勞動法令,避免勞資爭議,增進勞雇關係和諧,事業單位如對於新修正法令有疑義者,亦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諮詢(05-5522855),會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