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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是否可配合調整放假日 使勞工於清明節連休5天?勞工處報您知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7.3.30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清明節皆為應放假日,事業單位是否可以配合政府機關調整放假日,使勞工於4月4日至4月8日可連休5天?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長張世忠表示,依規定事業單位需為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及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並事前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可將4月6日之上班日與3月31日非上班日對調,使勞工獲得連休5天之機會。此外,事業單位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4月4日兒童節或4月5日清明節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倘若事業單位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兒童、清明節調整至其他日休假,則4月4日、4月5日將成為一般出勤日,勞工當日出勤則無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為避免爭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

張處長進一步解釋,倘若事業單位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事前經勞資雙方同意調整出勤,將原為休息日之 3/31調至4/6日,則3/31即為工作日,當日勞工出勤工作並不生休息日工作應給付加班費問題,當日如未出勤,則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原為工作日之4/6
則為休息日,事業單位若於當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作,則當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資雙方如有疑義者,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諮詢(05-5522855),會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