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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請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以免觸法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7.12.21
就業服務法自今(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並已自同年11月30日起生效施行,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故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明定雇主有揭示薪資的義務,因此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該職缺之每月實際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皆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提醒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以免觸法。雇主及求職者如需參考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歡迎至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https://pswst.mol.gov.tw/psdn/)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逕行查詢。
另提供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供雇主及求職民眾參考,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勞工處電話:05-5522810洽詢。